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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检索到 18 篇文书

  • 陈某某危险驾驶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法律规定,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了危险驾驶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。案后,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询问时,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经过,是自首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预缴罚金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,第四十二条,第四十四条,第六十七条第一款,第五十二条以及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

    法院: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

  • 李某某危险驾驶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法律规定,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了危险驾驶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。案后,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经过,是坦白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被告人李某某主动预缴罚金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,第四十二条,第四十四条,第六十七条第三款,第五十二条以及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一条,第

    法院: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

  • 雷某某危险驾驶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雷某某违反法律规定,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了危险驾驶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。案后,被告人投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经过,属坦白,可依法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,第四十二条,第四十四条,第六十七条第三款,第五十二条以及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一条,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

  • 莫某某危险驾驶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莫某某违反法律规定,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了危险驾驶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。案后,被告人莫某某尚未受到讯问、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,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,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经过,属自首,依法从轻处罚。被告人莫某某主动预缴罚金,主动赔偿被害人韦某某和的全部经济损失,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,均可酌情从轻处罚。综上,被告人莫某某请求从轻处罚辩解理由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,

    法院: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

  • 覃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危险驾驶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,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起点,并因此发生与其他车辆碰撞、致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,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,应从严惩处。覃某某自愿认罪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覃某某犯罪的事实,犯罪的性质、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,第五十二条,第五十三条,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一条

    法院:容县人民法院

  • 叶*犯危险驾驶罪一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叶*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危险驾驶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叶*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,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,并因此发生与他人碰撞、致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,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,应从严惩处。叶*自愿认罪,并在事故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取得被害人的谅解,均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叶*犯罪的事实,犯罪的性质、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,第五十二条,第五十三条,《最

    法院:容县人民法院

  • 李*甲犯危险驾驶一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李*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危险驾驶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李*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,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,并因此发生与他人碰撞,致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,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,应从严惩处。李*甲自愿认罪,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有悔罪表现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李*甲犯罪的事实,犯罪的性质、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,第五十二条,第五十三条和

    法院:容县人民法院

  • 龚*甲犯危险驾驶一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龚**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危险驾驶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龚**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,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,并因此发生与他人车辆碰撞,致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,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,应从严惩处。龚**自愿认罪,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有悔罪表现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龚**犯罪的事实,犯罪的性质、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,第五十二条,第五十三

    法院:容县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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